中国传媒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文章类型:中心制度 文章加入时间:2007年09月0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中国传媒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网络信息服务,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学校和校园网接入、使用单位和个人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校园网的网络信息服务包括所有通过校园网入网计算机所提供的,针对校内、校外非特定个人所提供的信息检索、查询、获取、发布、传递、转发、交换、存储、代理、广播等信息服务。

      第3条 中国传媒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隶属于中国教育科研网。通过中国传媒大学校园网提供的网络信息服务,应当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不得用于营利目的,不得包含违法内容,不得影响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4条 中国传媒大学校园网,是全校性的计算机互联网络。其服务对象为校内各单位、教职员工及在校学生。中国传媒大学网络信息中心在学校有关部门指导下负责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维护管理工作,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公共安全,维护接入校园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5条 作为中国传媒大学校园网的注册用户,应当遵守以下基本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
        ● 其他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用户在网络上的行为受到以上或有关行政法规的保护和约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可能受到纪律处分,甚至会遭到民事或刑事起诉。

第二章  网络信息服务的管理

      第6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建立规范的网站自我管理制度,并确保提供的信息服务内容积极、健康。

      第7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9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三章  网络安全监督

      第10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掌握用户的入网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

      第11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7条、第8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学校网络信息中心办公室报告。

      第12条  校园网用户发现校园网的网络信息服务中存在发现有害信息的,应当及时告知该信息服务主管单位,或直接向学校网络信息中心办公室举报。网络信息中心办公室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13条  对于利用校园网开辟的非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网络相关服务,已经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网正常运行的,一经发现,网络信息中心将中断其联网权限一周,并进行批评教育。此后若发现再次违规,视情节轻重将中断其联网权限一月至半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取消其联网权限,并上报公安局有关部门处理。因中断其联网权限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其个人承担。

      第14条 对于违反校园网信息服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可以采取中断连网权限、取消联网权限、封禁端口、关闭网站等方式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15条 网络信息中心会同校保卫处、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做好网上信息的检查、监督。

      第16条 网络信息中心发现含有本条例第6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将立即通知有关单位经处理后关闭或者删除。有本条例第7条、第8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网络信息中心给予警告,并上报学校;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取消其注册帐号;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保卫处及司法部门查证后依法处理。

      第17条 网络信息中心在校有关部门指导下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上报有关部门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18条 违反本办法第3条、第5条、第6条、第9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关于电子公告服务

      第19条 凡在我校校园网内开辟的网络信息服务中包括电子公告服务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20条 本章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校园网上以注册用户信息发布、BBS、网络聊天室、留言板、BLOG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21条 电子公告服务不得设置以下列内容为主题的栏目,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22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以促进学术交流,服务我校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主要目的,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电子公告言论实名制,不得允许用户匿名或变相匿名发表信息内容。电子公告网站对用户实行帐户管理。申请帐户需填写注册单,至少提供真实姓名、班级或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资料,经一定的核实程序,方能成为该站的合法用户。用户应当使用真实信息注册。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采用虚假信息注册的,应当及时予以删除;
        (二) 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日志。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帐号、发布时间、发文IP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学校有关部门根据规定查询时,予以提供;
        (三) 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机制,一旦出现第21条中所列现象,能及时响应;
        (四) 实行负责人制,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

      第23条 拟在校园网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校网络信息中心递交书面申请并备案。除非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校园网内的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对校外IP地址开放或变相开放。

      第24条 电子公告网站站务管理人员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除非国家或学校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定查询,或者经上网用户本人同意,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不得向他人透露用户注册信息。

      第25条 电子公告网站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26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属于本办法第21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相关记录;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学校有关机关报告。

      第27条 学校发现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第21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即时通知站务管理人员删除;情况紧急时,可先由网络中心暂停该站服务。

      第28条 电子公告站未履行本办法第22条、第24条、第26条之规定的,由学校网络信息中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整顿或关闭该站点。

第五章  帐户安全

      第29条 校园网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以自愿为前提,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注册。通过校园网注册,即可成为中国传媒大学校园网的正式注册用户,并得到一个上网帐号。

      第30条 校园网用户申请者须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网络中心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用户资料进行保密,未经用户许可,不公开用户的姓名、账号和电话号码;除非相应的法律及程序要求网络中心提供用户的个人资料。

      第31条 对于提供个人资料不准确的用户,网络中心保留结束该用户使用校园网的权利。注册用户须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安全,否则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该用户自己承担。

      第32条 注册用户应当对以其帐户身份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

      第33条 注册用户在使用校园网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对于违反者网络中心有权取消其注册帐号,并交由公安机关查证处理。

      第34条 注册用户在使用校园网业务时,应遵守INTERNET网的国际惯例,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不得随意发送商业广告,违反规定者网络中心将提出警告,对于行为恶劣者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取消其注册帐号。

      第35条 学生校园网注册用户使用校园网访问外网需要通过校园网帐号登陆计费系统。

      第36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对自己的用户名、密码负责,完成帐户申请后须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密码遗忘、或发现密码被人盗用,须立即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到网络信息中心申请重置密码。

      第37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通过各种手段盗取、盗用他人帐号。对于盗用帐户者,一经发现,我部门将取消其上网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移交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38条 用户应确保个人所使用计算机系统安全,及时安装更新杀毒软件和网络安全软件、修补操作系统漏洞,如因个人使用计算机系统安全造成帐号丢失和费用、流量异常等情况由用户本人负责。

      第39条 注册用户须按照学院有关收费规定按时支付相关网络及服务费用。对延期或拒绝缴纳的,应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结束使用权利。

第六章  违规及处罚

      第40条 本条例处罚规定执行连坐原则,即校园网用户有责任对同宿舍、同实验室或同办公室连接在同一网络上的用户行为进行监督和引导,某一用户不恰当地使用网络,其处罚将可能影响到该宿舍、该实验室或该办公室其他成员的上网权利。

      第41条 由于上网违规行为而导致被取消网络接入、停用帐户等惩罚的,由此对违规者及其相关人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相关损失,由违规者本人负责。

      第42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暂时中断网络接入、书面检讨、网上通报批评、永久中断网络接入、交学生处并依据《学生手册》有关条例进行处理等。

      第43条 所有校园网接入用户需使用遵循国家技术标准的网络设备,包括网线、网卡、集线器、小型交换机等,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正确使用。因网络设备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使用不当而对校园网正常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的,一经发现即刻中断其网络接入,除勒令其立即整改外,根据其造成的影响,处以一周至一个月中断网络接入处罚。

      第44条 禁止私开DHCP服务。如确实有需要开的,须到网络中心登记。违规者,初次发现时,网络中心将立即中断其网络接入,并通过其登记有效电话警告通知;再发现者,中断其网络接入一月,并要求作书面检讨。屡教不改者,永久取消其网络接入。因私接DHCP服务对校园网络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发现即刻中断其网络接入一个月,并要求做书面检查;再次发现者,中断网络接入三个月;屡教不改者,永久取消其网络接入。

      第45条 盗用他人上网帐号等网络资源者,一经发现,中断其宿舍网络接入一个月。由此导致被盗用者损失的,需等额赔偿被盗用者经济损失,并要求其作出书面检讨(班主任签字)。再犯者中断其宿舍网络接入三个月并交学生处依据《学生手册》有关条例进行处理,情况恶劣者上报公安局有关部门处理。

      第46条 进行恶意攻击他人计算机和信息系统者,立即中断其网络接入一个月,要求其作书面检讨,在网上通报批评。

      第47条 对不按照网络中心网络地址规划方案自行设置网络地址并对他人上网造成影响者、冒用校园网服务器和网络设备IP地址者,一经发现立即中断其网络接入;情节严重的要求其作出书面检讨,并在网上通报批评。

      第48条 因科研或其它需要需自行接入无线网AP的,须至网络中心统一规划频率。因未统一规划频率而对校园网络服务或他人造成影响的,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校园网接入服务。

      第49条 恶意散布或使用病毒,木马程序以及传播违反规定的文件到其他人计算机者,中断其网络接入一个月,并要求作书面检讨,情节严重者上报公安局有关部门处理。非恶意散布或使用病毒,木马程序等,造成对其他网络用户重大影响的,一经发现,立即中断其网络接入,直至其清查病毒为止。

      第50条 对蓄意攻击或扫描任何服务器、网络设备、主机的行为,立即中断其网络接入一个月,在网上通报批评,并交学生处依据《学生手册》有关条例进行处理。

      第51条 因滥用网络广播而对网络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一经查出,即刻中断其网络接入一星期。再犯者中断其宿舍网络接入一个月,并在网上通报批评。

      第52条 对在BBS上的违规行为,根据BBS站规处理。

      第53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在宿舍之间私拉网线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刻中断有关宿舍的网络接入,并要求全体宿舍成员作书面保证,再犯的中断宿舍网络接入三个月。

        第54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7条规定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处以中断宿舍网络接入一个月至永久中断网络接入处罚,并要求其按规定做出检讨。情节严重者,交学生处、保卫部或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55条 校园网用户有义务协助网络信息中心进行网络维护、检测等相关工作。

      第56条 有出现本条例规定之外的其他危害校园网正常运行、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校园网服务的行为,违规界定权、处罚权和解释权归网络信息中心。

附则

      第39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网络信息中心。

      第40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出处:网络信息事务办公室
文章作者:李海玲